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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民政局

负责清流县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清流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提出加强和改进清流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依法对清流县社会团体(含地市级异地商会,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下属机构

  • 优抚处 承担清流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负责清流县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发证和抚恤金发放工作。
    承担清流县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发证和烈士褒扬工作。
    指导清流县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宣传和政策法规处 负责清流县民政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
    负责清流县民政局系统思想理论、新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清流县民政局党委和指导基层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工作。
    负责清流县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
  • 救灾和慈善事业处 会同清流县有关部门拟定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协调清流县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负责清流县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
    会同清流县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