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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政厅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宁夏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宁夏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宁夏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宁夏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负责宁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下属机构

  • 优抚处 承担宁夏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承担宁夏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宁夏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
    承担宁夏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
  • 安置处 承担宁夏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宁夏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宁夏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会同宁夏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救灾处 拟订宁夏救灾工作政策。
    承办宁夏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办宁夏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