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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政厅

负责西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承担依法对西藏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负责西藏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会同西藏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下属机构

  • 社会救助处 参与拟订西藏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承办中央、西藏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拟订西藏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指导西藏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承担西藏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组织拟订促进西藏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拟订西藏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
    组织和指导西藏社会捐助工作。
  • 优抚处 承担西藏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
    指导西藏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西藏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承担西藏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