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首页 广西 桂林 兴安县

兴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提出协调兴安县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兴安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依法履行兴安县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参与拟订兴安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起草兴安县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下属机构

  • 综合处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核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兴安县机构编制委会办公室文件。
    负责办兴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以及党群、纪检、监察等工作。
    负责兴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宣传、信息、保密保卫、后勤接待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办理兴安县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 监督检查处 受理、查处兴安县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举报案件。
    指导协调兴安县财政统发工资有关工作。
    负责对兴安县市级国资营运公司“三定”规定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党和国家、省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兴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纠正。
  • 事业机构编制处 研究起草兴安县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参与兴安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指导协调兴安县事业单位分类和机构改革工作,协同市直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分类改革。
    审核县(市、区)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审核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类别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