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审计局
指导和监督兴安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承办兴安县委、兴安县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起草审计兴安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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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审计处
与兴安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联网,牵头对纳入省会计核算中心的省属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和实施审计。
负责相关审计结果跟踪落实工作。组织、指导兴安县行政事业审计业务工作。负责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厅党组交办工作。
负责兴安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兴安县厅行政事业审计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汇总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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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组织对兴安县下级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联系兴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厅内有关处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工作。承办厅党组交办工作。
负责制定兴安县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负责综合协调兴安县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及草拟全厅年度审计结果跟踪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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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向兴安县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兴安县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兴安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兴安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指导和监督兴安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承办兴安县委、兴安县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起草审计兴安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