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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提出[1}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负责太平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承办太平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太平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太平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承担太平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下属机构

  • 环境监察大队 对太平区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本队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贯彻国家和太平区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负责太平区投诉案件和一般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
  • 办公室 负责太平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考核、培训、职称评聘、人事档案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组织人事工作。
    承办太平区环境保护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太平区环境保护局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岗位目标责任的制订和考核,实施政务督查、政务公开。
    负责太平区环境保护局会议组织、公务接待、后勤管理、安全卫生等工作。
  • 环境监测站 对太平区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建立和健全污染源动态档案、加强环境管理执法和征收排污费等工作提供依据;
    在确保完成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面向太平区社会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按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履行监测、监督职能,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或核实太平区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排污申报、排污审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提供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