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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开展兴安县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族卫生素质。
开展兴安县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兴安县卫生城市(镇)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
指导、督促检查兴安县重点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下属机构

  • 市教育局 配合兴安县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疾病防治工作,搞好学校的食品卫生。
    提高兴安县教师队伍健康教育的教学水平,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改善兴安县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兴安县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指导兴安县各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
    制定和实施兴安县市容环境卫生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查处兴安县破坏或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污染、堵塞道路、下水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 市卫生局 协助兴安县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做好兴安县社区卫生保健规划和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负责制定兴安县爱国卫生有关政策、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效果评价。
    协助兴安县有关部门对救灾、防治重大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与紧急调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医疗单位的医疗、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