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民政局
负责兴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负责推进兴安县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承担依法对兴安县社会团体(含地市级异地商会,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下属机构
-
救灾和慈善事业处
负责兴安县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
承担兴安县对口扶贫支援的有关工作,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兴安县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统筹协调兴安县慈善工作,组织实施募捐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宣传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兴安县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
承担兴安县民政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兴安县民政局党委和指导基层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工作。
承办兴安县民政局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优抚处
承担兴安县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发证和烈士褒扬工作。
负责兴安县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发证和抚恤金发放工作。
组织协调兴安县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承担兴安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