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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政厅

会同内蒙古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内蒙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管理内蒙古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负责内蒙古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内蒙古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下属机构

  • 优抚处 承担内蒙古拥军及“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
    承担内蒙古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内蒙古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批工作。
    承担内蒙古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
  • 安置处 承担内蒙古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内蒙古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内蒙古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会同内蒙古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 救灾处 拟订内蒙古救灾工作政策。
    承办内蒙古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内蒙古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办内蒙古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