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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政厅

负责黑龙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黑龙江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推进黑龙江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黑龙江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承担依法对黑龙江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下属机构

  • 安置处 承担黑龙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黑龙江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会同黑龙江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指导黑龙江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救灾处 承办黑龙江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黑龙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承办黑龙江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
    承办黑龙江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 社会救助处 组织实施黑龙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拟订黑龙江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
    参与拟订黑龙江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承办中央、黑龙江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