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民委
依法履行兴安县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参与拟订兴安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起草兴安县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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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处
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兴安县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研究兴安县民族关系、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
负责兴安县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推进兴安县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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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宣传处
指导兴安县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组织指导兴安县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提出兴安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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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承办兴安县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
指导兴安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各少数民族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拟订兴安县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负责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
依法负责兴安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