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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荔浦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编制和新增管理,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的配备、更新,以及区县四套班子公务用车的更新管理。
负责荔浦县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建经费的管理;承办部分市级机关日常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承办荔浦县委、荔浦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协调、推进荔浦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荔浦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下属机构

  • 车辆管理处 负责对纳入预算的荔浦县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荔浦县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的更新、 处置和行车安全管理,承办机动车的验车、牌证管理和驾驶员审证工作。
    负责荔浦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置的编制管理,审核公务车辆的配备;负责有关专用公务车辆的审核、管理工作。
    负责保障荔浦县人大、荔浦县政府领导及其办公厅等部门日常公务用车。
  •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会同荔浦县有关部门负责荔浦县市级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的前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公共机构办公楼宇的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考核等监管工作。
    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同荔浦县有关部门对市级公共机构办公楼宇节能技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指导开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节能技改。
    贯彻执行国家和荔浦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荔浦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标准、推进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荔浦县国资委委托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拟定资产保值增值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考核,定期汇总分析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收益等情况;会同局有关部门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监督执行。
    按规定承担荔浦县市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等事宜的审核工作。
    负责荔浦县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荔浦县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场所公共部位及局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