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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金融办

负责内蒙古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办内蒙古委、内蒙古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导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内蒙古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

下属机构

  • 地方金融发展处 指导、协调设立内蒙古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
    承担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培育发展保险市场。
    管理和服务内蒙古地方保险业金融机构。牵头开展保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
    拟订内蒙古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
  •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指导市属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指导、协调内蒙古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
    起草内蒙古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和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内蒙古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研究分析内蒙古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编制内蒙古金融白皮书。
  • 资本市场处 培育、发展内蒙古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
    指导、协调内蒙古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促进内蒙古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指导内蒙古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