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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下属机构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及单位等额配缴部分缴至中心指定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设立帐户。中心凭单位缴存登记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审计稽查部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办事处和委托业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结算,各种结算凭证交接;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财务预算资金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调度专户资金;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专户资金运作、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安全;
  • 住房公积金单位协管员职责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支取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公积金的查询。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计算。
    负责兴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