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长宁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长宁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依法管理长宁区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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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三处
依法保护长宁区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协助长宁区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重点文物清真寺的保护工作。
负责长宁区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指导长宁区伊斯兰教做好清真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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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一处
依法保护长宁区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负责长宁区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
协调长宁区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寺观的保护工作。
指导长宁区佛教、道教做好寺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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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处
协助长宁区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长宁区民族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负责长宁区城市民族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
承办长宁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