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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协调推动葫芦岛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依法管理葫芦岛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葫芦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指导葫芦岛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下属机构

  • 宗教工作三处 依法保护葫芦岛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指导葫芦岛伊斯兰教做好清真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负责葫芦岛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指导葫芦岛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
  • 宗教工作一处 依法保护葫芦岛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协调葫芦岛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寺观的保护工作。
    负责葫芦岛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
    指导葫芦岛佛教、道教做好寺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 民族工作处 协助葫芦岛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承办葫芦岛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葫芦岛城市民族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葫芦岛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