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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民委

指导普格县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依法履行普格县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管理普格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研究分析普格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下属机构

  • 经济发展处 参与普格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参与协调普格县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发展工作。
    承担普格县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工作。
    参与拟订普格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 监督检查处 推进普格县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普格县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研究普格县民族关系、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
    负责普格县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 文化宣传处 指导普格县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组织指导普格县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提出普格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