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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文物局

研究拟定长治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长治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博物馆职能作用的发挥。
按规定编制长治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审定长治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长治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下属机构

  • 人事教育处 研究拟制长治文物局机关干部队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规划,抓好机关干部队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长治文博系统的基础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制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选派、推荐工作;协调文博学院办学工作。
    承办长治文博系统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统计表报。
    承办上级对口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文物管理处 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长治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
    编制长治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制定年度保护维修项目计划,组织审批维修工程方案,审核、审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监督和验收。
    负责长治文物景点拍摄的审批等有关工作。
    组织审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与长治有关单位组织审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等工作。
  • 博物馆管理处 负责编制长治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长治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承办长治文物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审查重要陈列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