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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审计局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大兴安岭直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大兴安岭投资和以大兴安岭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大兴安岭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大兴安岭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大兴安岭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组织实施对大兴安岭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大兴安岭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下属机构

  • 财政审计处 负责大兴安岭厅向大兴安岭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负责大兴安岭厅受大兴安岭政府委托向大兴安岭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负责设区市市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与年度市、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的县(市、区)财政决算审计项目复核工作。负责大兴安岭厅财政审计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 办公室 按规定对市厅级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大兴安岭直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大兴安岭投资和以大兴安岭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大兴安岭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大兴安岭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大兴安岭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组织实施对大兴安岭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大兴安岭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法规处 审核和复核大兴安岭审计厅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
    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联系大兴安岭特约审计员。组织大兴安岭优秀审计项目评比,负责联系其他专业优秀审计项目评优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大兴安岭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及草拟全厅年度审计结果跟踪汇总报告。
    联系大兴安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厅内有关处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落实工作。承办厅党组交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