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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乌兰察布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乌兰察布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乌兰察布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承担监督所监管乌兰察布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下属机构

  • 产权管理局 监督、规范乌兰察布国有产权交易。
    研究提出完善乌兰察布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乌兰察布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承担乌兰察布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 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乌兰察布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指导乌兰察布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拟订乌兰察布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承办所出资的乌兰察布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 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乌兰察布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研究提出发展乌兰察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指导乌兰察布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审核乌兰察布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