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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卫生局

负责兴安区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兴安区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负责管理兴安区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负责对兴安区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负责兴安区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下属机构

  • 疾病控制处 组织对兴安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监测和疫情报告,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拟订兴安区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拟订兴安区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兴安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
  • 医政处 拟订兴安区医疗、护理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及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兴安区血液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指导兴安区医院感染控制体系、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承担兴安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评价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 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兴安区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辐射事故等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兴安区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承担兴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拟订兴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有关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