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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屯昌县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屯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屯昌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审议决定屯昌县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下属机构

  • 办公厅 负责屯昌县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及领导批示的传达和督办。
    承担屯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的筹备、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文、电起草、审核把 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屯昌县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外省(市、区)人大和本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事宜。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负责对屯昌县政府、屯昌县法院、屯昌县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办理屯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配合选任工委对屯昌县"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屯昌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收集、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投诉和控告;组织安排代表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屯昌县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的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