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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根据咸宁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咸宁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在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咸宁市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下属机构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组织实施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确定的视察、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
    审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办理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 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根据国家有关的基本法,制订、修改与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办法;检查、督促代表法、选举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代表和选举法律法规的咨询。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咸宁市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书、述职报告的督办工作。
    指导咸宁市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 研究室 围绕咸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机关图书资料室。
    研究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研究、总结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